本站为【传爱成考】旗下网站,主要提供免费成人高考政策与资讯,信息仅供学习交流,非官方网站,具体信息以黑龙江省教育考试院www.lzk.hl.cn为准。

2019年黑龙江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小结

黑龙江成人高考网 发布时间:2019-08-06 16:02:54

  人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因而,在社会中,人与人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只要有交往,就会有矛盾与冲突,为此,一定的规则更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也就随之出现了,由于其社会重要性与实用性,法律专业的人才需求量也一直猛增,随之考试难度自然上升,大家更好的应对成考,小编今天特意总结了一些民法方面的常考知识点,希望考生们多加注意。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良心,考生们将来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记得自己一开始的初衷,奉公守法,以身作则。

免费领取黑龙江成人高考复习通关资料包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网站文章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本文地址:/ckxd/6812.html

黑龙江成考交流群

黑龙江成考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